a. 回复情况
本次申请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对象包括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截至2016年6月1日止,我们总共收到了26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的回复,其中包括:北京市、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自治区、湖北省、四川省、云南省、湖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河北省、甘肃省、辽宁省、陕西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有22个省/自治区教育厅对我们的有关人权教育执行情况进行了积极和正面的回应,回复率接近70.96%。
b. 有关在中小学校展开人权教育的答复
在已经回复的22个省市教育厅的告知书中,10个省/自治区教育厅认为在中小学开展人权教育的的形式融入《法治教育》《思想品德》、《历史》等课程(教育部规定统一教材)。
有6个省份在告知书中称编写和采用的地方教材中包含有人权教育的知识,这6个省包括:内蒙古(《儿童权利与学校教育》、《以权利为基础的参与式英语教学手册》)、甘肃(《健康成长——专题教育综合学习》地方课程教材)、四川(《生命·生态·安全》、《家庭·社会·法治》、《可爱的四川》)、云南(《“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素质教育基础工程系列教材》(第四版)和《生命生活读本丛书》)、江苏省(《品德与社会》)、江西省教育厅《人杰地灵诵江西》、《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禁毒与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读本》。
另外有7个省在回复中称在目前中小学教育课程中已经包含了国家统一的人权教育教材,但是他们并没有列举出具体的课程和教材的名称,有2个省提供的告知书中不包括有关在中小学中推行人权教育的内容。
c.有关在高校内展开人权教育的答复
在已经回复的22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的告知书中,有9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对在高等院校展开教育的情况进行了回复。其中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4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称“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因此并没有提供具体在高校展开人权教育教材的具体信息。另外9个省在回复的告知书中未能包含在高校中展开人权教育的相关信息。
有关在高校中展开人权教育的情况,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称重庆市的西南政法大学在学校中开设了《人权法律制度》、《法社会学 与法人类学》等限定选修课,提升学生人权观念等法学素养,丰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内涵。在2014年版本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西南政法大学专门 在通识教育中开设了《人权概论》课程,成为全国第一所将人权教育设定为通识必修课的高校。学校同时组织研究人员编撰了国内第一部人权通识课程教材《人权之门》。
福建省教育厅称在福建的高校中开设了选修课《宪法学》,其中包括传授人权法律保障的入门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基本人权意识,训练学生尊重和保障人权思维方式和能 力;二是针对法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生开设专业基础课《宪法学》(72学时,4学分)、《民法总论》(48学时,3学分)等涉及人权法的课程。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在告知书中称内蒙古师范大学成立了内蒙古儿童发展与保护研究中心,形成了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为龙头,各盟市高校积极参与的儿童发展与保护研究网络,并组织编写了《儿童权利与学校教育》、《以权利为基础的参与式英语教学手册》等,有力地配合了当前基础教育实施的“平等、参与、分享”为主要导向的新课程改革。但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没有列出在高校中针对高校学生展开人权教育的相关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在告知书中称宁夏高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严格实用 国家统编教材,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为学生讲授公民权利等内容。宁夏大学等高校开设了《人权法学》《法律知识》《伦理学》等课程,着力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d.针对教师、学校教职员工展开人权教育培训的回复
在已经回复的22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的告知书中,有17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对在学校教师、教职工人员进行了人权教育与培训。在这些回复中主要包括不能不公正对待学生,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
同时,在这针对教师、学校教职工的人权教育与培训中,各省教育厅主要从师德的管理抓起,部分省教育厅在回复中称已经制订和实行了针对教师的师德教育管理文件,如云南省称下发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推行全员育人导师的意见》和《云南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印发了《安徽省职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下发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青海省下发了《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新疆维族自治区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市属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下发了《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湖南省教育厅下发了《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广西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1]69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基教[2015]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和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4]20号)文件、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中小学师德师风集中整治方案》。
e. 关于在学校中营造良好的人权环境的回复
在已经回复的22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的告知书中,17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在回复中涉及对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人权环境进行了回复。有关在营造良好校园人权环境的做法主要包括: 在教学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教学与学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积极互动关系。鼓 励学生参与班级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
青海省教育厅在回复中强调了“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理念。依法切实保障师生的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大力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保障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的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
江苏省教育厅在回复中强调“注意提升教师的管理水平和素养,引导他们将人权教育渗透在日常教学管理活动中,科学制定和共同遵守管理规则”。
辽宁省教育厅强调“深化课堂改革,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需要。要家里相互交往、共同发展的新型师生关系,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设民主、平等、 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使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
甘肃省教育厅在回复中主要强调了采取了一些列为学生实行“减负”措施,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减负措施,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少中小学生紧张焦虑、逆反心理、性格扭曲、厌学辍学等现象。
江西省教育厅在回复中称加强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同时建立了控辍保学制度,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回复中强调将教师职业道德表现同行政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竞争上岗等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 决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和学校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学校还建立了学生申诉委员会。教育部门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对于给予学生批评、处分、出发等事关学生个 人权利的均可向学校和教育部门提起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申诉权。要求和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积极营造民主、包容、自由、开放的教学环境,充分发挥学生乐学 善学、乐思明辨的主动性。
其它省份在回复中也主要是围绕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班级管理的民主进行回复,并将教师师德教育认为是营造学校良好人权环境的一部分。
十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部门就在中小学/高校中开展人权教育的建议
a. 我们注意到,本次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仅有22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给予了积极回复,另有10个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并没有给予回复(包括4个省市教育厅在回复中以一定理由拒绝公开),部分省教育厅的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违背,目前仍然有5个省教育厅没有对我们的信息申请公开进行回复。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委员会)需要即时主动对社会公开在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有关人权教育的内容,包括具体的政策方针、落实情况。
b. 我们注意到,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对我们信息公开的回复过程中主要强调在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课程,同时更多地强调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中含有人权教育的内容。我们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教育课程中,尤其是教材编写和修订中,将人权教育的理念融入各主科和副科的教学课程。在传统强调法制教育与德育的基础上,各省教育厅在未来中小学的人权教育过程中需关注推行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注重《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在中小学校的推广。
c.我们注意到,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对我们信息公开的回复过程中主要强调“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有的省教育厅强调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教学中包含有人权教育。同时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期评估中,国务院新闻办强调“高等院校深入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国际人权法等三部人权法教材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人权研究机构近30个,数十所高校开设了人权法和人权教育课程,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招收和培养人权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部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我们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教育部门可以继续加大对高校人权教育方面的投入,在对高校大学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需要更多地介绍和推广国际人权知识。
d. 我们注意到,在有关针对学校教师和教职工的人权教育与培训中,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对我们信息公开的回复过程中主要强调师德教育,在有关针对教师的人权培训方面缺乏更加具体的信息。我们呼吁各省教育厅在针对教师的人权培训中可以参考《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7)行动计划》中“教师和其他教职人员的教育和专业发展”(P46-49),即为教员和学校领导提供必要的知识、理解、技术和能力,以推动在校内学习和实践人权,并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1
e. 我们注意到,部分省在针对我们信息回公开申请的回复中在关于校园环境部分强调了建立师生平等、非歧视原则、班级民主管理、为学生减负、学生参与的方案,类似措施积极符合联合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7)行动计划》中有关在校园中建立良好的人权环境内容,这部分内容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具策略措施中第14条、17条、18条内容相符合,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可对此加大执行力度。2
f. 我们注意到,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在2014年12月2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期评估报告后,截至2016年6月1日,我们还没有获得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有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的完全评估报告3。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目前仍然没有按照《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4,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尽快考虑采纳《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并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包括人权教育在各个系统的执行进行监测与评估。同时,我们也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完成后,制订下一期,即第3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将人权教育作为下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