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性意见分为中文和英文版本,长达10页,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表示欢迎,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一些列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表示赞赏,并赞扬了中国政府通过了一些列旨在提高少数民族地位的方案和政策,包括民族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
但是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能提供有关少数民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经济状况数据;未能在国内法中制订有关符合《公约》种族歧视定义的法律;缺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执行材料;缺乏少数民族地区奖励性质人口变化,包括移民政策的审查措施;缺乏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中有关消除少数民族歧视的内容;有关对少数民族被拘留期间人道待遇、公平审判、法律援助、少数民族暴力升级的原因进行审查;少数民族成员尤其是妇女参政情况;少数民族案件律师辩护问题;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问题;经济发展中的传统文化和语言保护问题;少数民族文盲问题;少数民族就业问题;有关种族歧视案件的申诉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