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个司法/公安部门针对羁押场所执法人员接受人权教育与培训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所反映的问题
1.我们申请对象包括司法部、公安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总共向64个执法部门申请了有关在羁押场所针对执法人员的人权教育与培训情况,司法部、公安部作为撰写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进行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的单位,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禁止酷刑委员会递交履约报告的撰写单位之一。司法部、公安部对我们的信息公开不予回复,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中有16个省厅没有回复,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中有12个省厅没有回复,加上司法部、公安部不回复的总共数据是30个单位,即未回复的单位达到46.87%。
2.正如上面的内容比较,在回复的答复函中,除了浙江省公安厅、云南省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在回复中态度认真,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外。其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某些条款给予回绝的司法厅达13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某些条款给予回绝的公安厅达15个,即在总的申请和答复中,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条款进行驳回的单位达到28个,在64个被申请单位中占据43.75%。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评估报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期评估报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的国家报告(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在2008、2015年接受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间递交的国家报告等提供的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教育与培训的数据比较,各个省司法厅、公安厅所提供的数据和内容难以证实和支持中国人民共和国发布的国家人权报告中有关推广人权教育的内容,同时也会让人对中国政府在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中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教育与培训的信息产生质疑。
4.以上反映的信息在去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政府进行审议中已经出现,我们通过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接受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际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比较,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在递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平行报告中称,中国政府递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内容中,中国政府列举了在禁止酷刑培训方面开展的实质性方案。遗憾的是中国政府未能提供关于反酷刑的相关实践行动,尤其针对对待被监禁者、非强制性技术、不驱回义务等信息没有被提及。同时,中国政府也未能提供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法医提供有关酷刑和虐待的培训信息。这显示了相关部门仍需为潜在酷刑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实质性的反酷刑培训与教育。1人权观察组织(HRW)中国政府在回答禁止酷刑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中有关“所有拘留所的医务人员已经得到反酷刑的培训”。但是政府并没有就诸类培训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包括此类培训是否覆盖收集酷刑和被虐待的证据,并符合国际标准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范畴。2
十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针对执法人员开展人权教育与培训的建议
1.我们注意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社会提供中国政府针对羁押场所执法人员提供的信息相比较,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面对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答,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条款进行驳回,甚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被申请部门需要在15日内对申请者给予答复(告知)的规定,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安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和公安厅主动对社会公布针对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信息,同时诸如针对“执法人员开展人权教育与培训的信息”不应该以“内部工作”不予公开,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我们注意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评估报告中,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组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既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者,也作为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者,因此我们认为该评估报告缺乏独立的监测与评估的第三方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2013年接受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中,尽管中国政府称接受10个向中国政府就人权教育提出建议国家的建议,但是在履行普遍定期审议的承诺中,我国也缺乏独立的监测与评估机制。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考虑泰国、卡塔尔、新西兰、突尼斯在2013年对中国接受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中关于设立国家级独立的人权机构的建议,即按照《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级人权机构,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门在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履行国际公约中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3
3.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新闻办在2016年6月14日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评估报告4。报告中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8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共举办了144期人权知识培训班,对各级党政干部、司法系统干警和媒体从业人员进行人权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普遍把人权纳入教学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人权知识教育。我们认为该报告未能向社会公布培训接受培训的受众群体、总数量、培训的内容是否与国际人权机制相接轨、培训的师资来源等。我们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未来公布有关针对公职人员展开人权培训的具体信息,包括每年接受培训人数受众群体、总人数、培训的师资、尤其是否将联合国人权公约纳入培训的内容,包括已经将哪些国际人权公约纳入针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培训内容。
4. 我们注意到,在2015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政府进行审议过程中,部分非政府组织向禁止酷刑委员会递交的平行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最近一期接受酷刑委员会审议的国家报告中,有关针对执法人员的人权教育情况的回复过于笼统而不具体。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未来的递交联合国的履约报告中能够详细阐释以下情况,即每年接受人权教育与培训的公职人员的总人数、培训的内容是否与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标准符合,如是否在国内针对羁押场所的的执法人员培训中提供《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培训的范畴。
5. 我们注意到,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5,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内容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青少年都属于“七五普法”中的重要对象6,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目前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已经达到26个7。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在2016-2020年期间的“七五普法”中针对政府公职人员、青少年也全面推广和培训中国政府目前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内容,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6. 我们注意到,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评估报告发布后,中央政府将制订第3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8。作为一个关注人权教育的非政府组织,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在接下来第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将人权教育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重要内容,包括继续在中小学、高校推广和开展人权教育;扩大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提高社会大众整体的人权意识,建立良好的人权文化环境;对签署和批准的26个国际公约在国内进行推广,并使国内法律的修订符合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落实联合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三阶段2015-2019》中有关人权教育部分,即在《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9》推广中小学人权教育,《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2010-2014》开展对公职人员进行人权教育与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对媒体工作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
7. 我们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最近3年发布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均没有对中国政府在人权教育的实施进展进行说明9。因此,我们在此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未来发布的人权事业进展白皮书中对社会披露其在人权教育领域的进展,尤其在针对中小学、高校学生、政府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鼓励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公众进行人权知识的普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