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13年10月,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递交的第二轮国家报告进行了审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递交的国家报告(A/HRC/WG.6/17/CHN/1)中就人权教育部分内容主要包括2:1.中国政府将“人权教育”作为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国家作为人权教育义务主体的地位。2.正在实施的全国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将人权教育作为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并重点对各个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展开法制和人权教育。3.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司法部、公安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与培训。4.中国政府鼓励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开设人权专栏、专题、继续支持《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和其他民间人权网站的发展。
同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对中国第二轮审议中,至少10个国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了加强人权教育与培训的建议。包括3:1.坚持将人权教育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对执法人员、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相关培训(塞浦路斯);2.大力加强在人权教育这一领域采取的诸多措施(布隆迪);3.继续对地方干部、公安局长、监狱长和司法局长进行人权培训(伊朗(伊斯兰共和国));4.开展人权教育,包括面向公职人员的培训方案,以宣传人权政策,并将其纳入各领域的主流(巴林);5.与有需要的国家分享人权教育方面的经验(刚果民主共和国);6.强化人权教育,以期加强人权意识(塞舌尔);7.将人权知识纳入相关课程和法律教育课程(巴勒斯坦国);8.坚持努力,提高全国执法官员和安全人员的人权意识(泰国);9.继续开展全民人权意识宣传和培训(多哥);10.将人权教育纳入面向政府官员的培训方案(乌兹别克斯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2014年2月7日递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五届会议议程项目6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中国增编受审议国对结论和/或建议提出的意见、作出的自愿承诺和答复,A/HRC/25/5/Add.1)中,中国政府对以上10个国家就加强人权教育的建议均做出接受建议并已经执行的回复4,即以上10个国家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人权教育的建议被完全接受,并称已经在国内得到执行。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轮的普遍定期审议时间已经接近两年半,截至2016年6月1日,已经有63个国家就第一轮或者第二轮的普遍定期审议执行情况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了中期国家报告,中国政府并没有向人权理事会递交中期报告的记录。5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仍然没有按照《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因此有关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中的承诺和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进展,目前还缺乏独立的监测报告。作为一个关注人权教育的非营利组织,我们在此对过去两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依据审议中作出对人权教育方面的承诺进行监测与评估,并撰写此跟进报告,以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更全面地执行其普遍定期审议中做出推广人权教育方面的承诺。
二、报告撰写信息来源以及研究方法
本报告的分析数据主要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在2013年10月接受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后主动公开的在人权教育方面的信息,包括《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期评估报告(2014年12月)6、《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评估报告(2016年6月)7、《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进展白皮书》(2015年6月)8、《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14年5月)9、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的国家报告(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接受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间递交的国家报告。
此外,我们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以及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公安厅申请中小学、高校人权教育以及针对羁押场所执法人员人权教育培训情况。需要指出的是,本报告中递交信息公开的申请单位达到96个,我们通过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司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回复的信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动公开的有关人权教育方面的信息进行比较,同时我们还对国内中小学、高校中的教材进行比较分析,以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近两年在人权教育领域的活动情况。
同时,我们根据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对各地方政府在中小学、高校回复中采用的教材进行了比较研究,我们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对19种思想品德、思想政治教育教材进行了比较分析。目前有关教育厅、司法厅、公安厅根据我们信息公开关于人权教育方面的信息研究可以点击文社人权教育中心已经发布的《人权教育通讯第二期》(2016年3月)、《人权教育通讯第三期》(2016年5月)、《人权教育通讯第四期》(2016年7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