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
A. 宗旨和一般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 请告知委员会以下事项:
(a) 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使包括《残疾人保障法》在内的所有立法、政策和指南中的残疾概念与《公约》所载并在委员会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中详细阐述的残疾的人权模式相统一;
(b) 关于残疾人组织可以在《公约》方面开展宣传和工作的法律框架,登记的残疾人组织数目,以及便利成立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组织的措施;
(c) 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PD/C/CHN/2-3),参与制定实施《公约》的立法和政策,并参与影响残疾人的其他决策进程;
(d) 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防止残疾人组织受到恐吓或骚扰;
(e) 为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批准该议定书的时间框架。
B. 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缔约国报告(CRPD/C/CHN/2-3, 第16段)中提到的立法研究结果,以及这些结果如何支持落实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PD/C/CHN/CO/1和Corr.1, 第11-12段),特别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b) 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从而在考虑到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的情况下通过与《公约》相符的反歧视法,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以及在公共或私人领域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现象;
(c) 为加快实现农村地区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和融入社会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解决贫困和极端贫困状况的措施,以及克服户口制度造成的获得社区服务障碍的措施;
(d) 为防止和消除基于残疾的多重和交叉歧视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影响属于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残疾人以及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的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在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中促进和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并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残疾政策和方案;
(b) 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发展、提高地位和赋权,包括为落实她们的权利,特别是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而划拨的具体预算;
(c)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推动开展研究,评估和收集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使《公约》规定权利的状况和面临障碍的信息。
残疾儿童(第七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确保使残疾儿童融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家庭和社区生活,以及为残疾儿童提供哪些社区方案和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 防止有关残疾儿童的污名现象;
(c) 防止少数民族残疾儿童在父母被拘留时被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或寄宿学校;
(d) 确保残疾儿童充分和有效地参与有关影响他们问题的决策进程以及监测和评估工作;
(e) 在残疾儿童中宣传《公约》以及他们在《公约》下的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在提高认识方案中倡导承认残疾人是独立和自主的权利所有者,取代基于残疾医学模式的概念,如“帮助残疾人”等;
(b) 提高所有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人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认识,并向他们介绍为保护他们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c) 打击生活各领域中针对残疾人的污名、成见、偏见、有害习俗、根深蒂固的文化信仰、负面态度、霸凌、仇恨犯罪和歧视性语言,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上述做法;
(d) 提高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人以及任何相关利益攸关方的认识,以促进尊重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
无障碍(第九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a) 关于缔约国报告(第30段)中提到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工作标准的情况,以及残疾人组织如何参与制定这些标准;
(b) 根据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残疾人在城乡地区无障碍使用自然环境,包括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并就无障碍措施与残疾人组织协商;
(c) 采取的立法和包括公共采购在内的其他措施,使信息和通信技术完全可供残疾人使用;
(d)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城市建成区的开放公共用地、新建房屋及现有房屋实现无障碍,监督楼房建造是否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对不符合无障碍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罚;
(e)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推动使用替代和辅助技术以及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的学习、教学和使用。
生命权(第十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击和消除威胁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生命的忽视、遗弃和饥饿以及未经有关人员同意而终止或停止治疗的做法。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建立有针对性的可持续人道主义应急框架,确保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特别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为此采取了哪些措施。具体而言,请告知委员会采取了哪些措施,向残疾人提供有关病毒规模和病毒预防的信息;确保持续获得支持和主要社区服务,包括居家护理和个人援助;提供平等获得卫生保健的机会,包括挽救生命的措施;任何时候都确保伤残抚恤金和社会福利的发放。
-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建立无障碍警报系统并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关于紧急服务的官方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法律行为能力,包括那些需要较高程度支助的人和那些被认为有“精神障碍”或“精神错乱”的人;
(b) 废除替代决策制度,包括“自愿监护”或“成人监护”,代之以辅助决策措施。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仍处于全部或部分监护之下的人数以及已完全恢复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数,并说明如何利用这些信息为改革措施提供参考。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法律援助中心现有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已接受法律援助的城乡残疾人数目;
(b) 采取了哪些措施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提供程序性和适龄便利;
(c)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关于所有法律领域的补救办法和司法程序的信息;
(d) 采取了哪些措施,为在司法系统和执法机构工作的职员和官员提供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适当培训。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废除基于实际或感知残障的非自愿民事羁留入院或机构收治做法,并将非自愿被收治的残疾人从精神卫生机构中放出;
(b) 建立机制,审查将残疾人拘留在社会护理机构和精神病院的情况;
(c) 确保任何医学治疗,特别是精神治疗,都是在有关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
(d) 废除允许在未经刑事诉讼和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剥夺残疾人自由的立法。 - 请提供资料,说明在集中营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维吾尔族和其他突厥穆斯林人数,以及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满足他们与残疾有关的所有需要而提供的支助。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落实《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中有关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规定;
(b) 残疾儿童和成人,特别是其中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体罚的报告案件数量;
(c)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所有环境中,特别是在精神病院和监狱中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电击治疗、非自愿或过度药物治疗、单独监禁和任何由此造成的伤害;
(d) 负责防止对残疾人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强制治疗的政府司法或监督机构。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为残疾人提供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非金钱补救的机会,并有效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免遭绑架或虐待,如曾发生的智力残疾人死于伪造“矿难”的情况(CRPD/C/CHN/CO/1和Corr.1, 第19段);
(b) 提高专业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对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认识,提高对于如何发现虐待情况和向何处寻求援助的意识,为报告、调查和起诉这些案件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c) 制定全面的法律框架,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特别是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儿童,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虐待、绑架和贩运;
(d) 系统地监测和收集关于残疾人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地点和发生范围的分类数据。请提供过去五年农村和城市地区涉及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残疾人案件的刑事调查数据,并根据刑事犯罪类型、年龄和性别进行分类;
(e) 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禁止对残疾儿童的一切形式体罚;
(f) 向遭受暴力的残疾人提供支助服务,包括无障碍庇护所、适合性别和年龄的身体、认知和心理复原支助以及康复。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修订法律和政策,以禁止强制绝育、堕胎、阉割和避孕,特别是针对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上述做法。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目前城乡户籍的覆盖范围,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残疾儿童的户籍登记,确保尚未纳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平等获得社会服务;
(b)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出生后立即登记,特别是超过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法定配额出生的孩子或非婚生子女的登记;实现残疾人全面登记的路线图;
(c) 为确保麻风病患者的行动自由权而采取的措施。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采取了哪些措施承认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权利,并确保残疾人有权选择他们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
(b) 采取了哪些措施结束对残疾人的机构收治做法,在全国实现将残疾人从机构中放出的去机构化,包括从麻风病聚居地或麻风病村中放出;
(c) 残疾人组织参与任何此类去机构化进程的情况,以及为促进残疾人向独立生活和社区生活过渡所分配的资源;
(d) 采取了哪些措施发展对残疾人的社区支助服务,包括个人援助,以及为需要高度支助的残疾人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 为改善包括住房、保健和其他服务在内的主流社区服务和设施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程度而采取的战略,以及在市政一级监测无障碍程度的措施,包括农村地区在内;
(f) 为确保麻风病患者能够获得保健服务和设施并被纳入社区而采取的措施。 - 根据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资料(第65段),请解释《“十三五”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有条件的社区”、“独立生活中心”和“基层残疾人”的概念。请说明农村是否包括在本方案中,并具体说明有多少比例的农村和哪些农村开始了有关独立生活中心的试点项目。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 请提供信息:
(a) 缔约国报告第69段提到的向包括麻风病患者在内的城乡残疾人提供辅具的数据和统计数字,并按年龄、性别和居住地分列;
(b)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个人行动设备和服务的分配符合残疾儿童和成人的要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例如通过当地安装、调试和修理设备的办法。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以无障碍格式和技术及时向所有残疾人提供信息,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b) 确保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包括在互联网上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和可用的格式向残疾人提供信息和服务,包括为此修订缔约国的公共采购标准;
(c) 便利残疾人获取信息,包括与《公约》有关的材料以及相关的人权问题,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的内容;
(d) 承认中国手语为官方语言,增加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的合格手语翻译人员的数量。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残疾人免受对其隐私、家庭、家居或通信或其他类型通讯的任意或非法干预,并免受对其荣誉和名声的非法攻击;
(b) 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残疾人的个人数据和记录隐私不受任意或非法干预,包括精神卫生部门对“精神障碍”者的登记制度;
(c)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适当使用从残疾人收集的数据,包括作为遗传信息收集方案的一部分收集的数据,并说明自2012年以来被收集遗传信息的残疾人人数;
(d) 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人身保护申请的数据。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防止因儿童、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儿童家庭的任何成员的残疾而使儿童与父母分离;
(b) 为残疾父母和残疾儿童的父母履行父母责任提供适当和充分的支持;
(c) 防止残疾儿童被遗弃,打击这一现象的根源。还请说明自2012年以来被起诉的涉及遗弃或未登记残疾儿童出生的案件数量,其中有多少案件被刑事定罪。
教育(第二十四条) - 缔约国报告中提供信息称,2017年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指出“应积极推进融合教育”(第84段)。据此,请提供以下具体信息:
(a) 过去五年,从特殊教育系统重新分配到普通学校以实现向融合教育转型的资源,以及投入到农村地区的资源比例;
(b)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在各级普通学校获得无障碍的融合教育材料、适应性学习环境和合理便利,包括终身学习;
(c) 过去五年,有多少名残疾教师受聘于公立普通学校,有何措施确保残疾人士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以及在整个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提供的合理便利;
(d) 采取了哪些措施,为在公立学校,特别是县级以下乡镇和农村公立学校为残疾学生提供融合教育方面为教师提供资源、教学方法和支持;
(e) 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残疾学生入学并消除阻碍他们充分融入教育系统的观念障碍,包括为执行禁止拒绝残疾儿童入学的法律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f) 2013年至2017年间,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每年在普通公立学校、特殊(公立)学校和在家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并提供分列数据。
健康(第二十五条) - 除缔约国报告第92和97段提供的资料外,请说明:
(a) 向全体公民免费提供的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范围,以及需要基本卫生保健的残疾人(包括麻风病患者)的具体标准;
(b) 为落实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CRPD/C/CHN/CO/1和Corr.1, 第38段)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确保个人的自主权、选择权、尊严和隐私权得到尊重而采取的措施;
(c) 采取了哪些措施向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并对针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作出处罚。 -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如何向她们传播关于可用服务的信息,包括以无障碍形式传播。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促进以社区为基础的全面的残疾人康复方案,特别是残疾儿童和老年人康复方案,并说明残疾人组织如何参与这些方案。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确保残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从事职业;
(b) 禁止在工作和就业方面歧视残疾人,包括禁止拒绝提供合理的便利;
(c) 打击工作场所的残疾污名现象,防止基于残障的解雇做法;
(d) 通过适当的政策,包括向残疾人倾斜的行动方案,推动残疾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业。还请提供资料,说明评价这些政策时使用的实证数据;
(e) 执行缔约国报告第103段提到的辅助性就业制度。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分类资料:
(a) 2013至2017年间,对违反规定名额制度的行为展开了多少项调查;
(b) 因违反规定被罚款的用人单位和罚款金额。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关于残疾人,特别是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公共住房方案和预算分配;
(b) 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津贴的分配和发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立防止各级政府腐败的制度;
(c) 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有效监督和评估社会保障政策,例如把城乡地区残疾人获得公共住房或其它社会保障的数据进行分类;
(d) 缔约国生活在官方贫困线以下的城乡残疾人人数和百分比,并将数据按年龄、性别、民族和居住地分列;
(e)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为关于残疾人,特别是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分配预算;
(f) 为因工受伤的残疾人提供的养老金和津贴,以及领取者中的残疾人比例。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
(a) 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选举和全民投票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完全无障碍的程序进行投票和参与选举,而不受恐吓;
(b) 确保在中国残联之外独立运作的残疾人组织能够获得资金,提供服务,咨询相关法律和政策,并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工作做出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 - 请告知以下事项:
(a)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和《慈善法》对残疾人组织登记和支持残疾人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
(b)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防止全国各地的选举委员会拒绝将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列入选民名册。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第三十条) - 请说明为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而采取的措施。
C. 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 请告知委员会以下事项:
(a) 用于衡量旨在执行《公约》的公共政策影响的有关残疾人的数据、统计数字、指标和基准,包括华盛顿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
(b) 收集到的关于残疾人的详细信息,按省或区和民族分列,以更好地了解彝族、藏族和维吾尔族人群在获得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的差异;
(c) 采取了哪些措施收集分类数据,以便评估公共政策及其对残疾人的影响,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影响,并查明残疾人融入的障碍所在。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 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a) 独立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分支机构之外运作的残疾人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公约》的实施和监测进程;
(b) 有哪些机制来确保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协调一致,以及用于衡量残疾问题纳入市级公共政策和方案主流的指标;
(c) 2021年开始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草案在多大程度上涵盖按照有关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的内容,附有相关的时间框架,并包括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监测残疾人权利的具体机制;
(d) 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情况监测进程,包括为接触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而采取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