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至23日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期间,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歧视的原则和准则执行情况研究报告》是一份目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文档中与麻风病和歧视问题的一份较为详细的文件,由于2021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的履约报告进行审议,其中在201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表示“委员会还对存在麻风病人聚居地一事感到关切。在这些聚居地,麻风病人的生活与世隔绝”。
2010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歧视的原则和准则》,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期间,《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歧视的原则和准则执行情况研究报告》为大家了解该准则的执行情况提供了丰富信息,由于中国在2012年制定的《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中计划在2020年全国的麻风病数量较2010年减少50%,即控制在3300例以内。根据中国政府制定的麻风病预防和治疗实施方案,中国即使在2020年达成预先制定的目标,国内也有多达3300麻风病患者的存在,国内虽然对麻风病患者展开服务有专业的非政府组织在发病地区开展项目,在2021年中国政府即将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2次审议前,这也为我们公众在展开针对麻风病人歧视的倡导提供了机遇。
本文部分摘录《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歧视的原则和准则执行情况研究报告》,全文下载请点击: Link。
- 从古至今,麻风病一直是最令人恐惧和误解的疾病之一。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遭遇耻辱和歧视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麻风病在过去和今天都受到根深蒂固的误解,而其实它是人际传染性最弱的疾病之一。过去,由于缺乏关于病因和传播方式的科学知识,也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因此造成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受到耻辱和歧视。许多国家采取的政策是让麻风病患者与外界隔绝,如隔离、强迫住院和建立麻风病院,即使当科学和医学证明该疾病完全可以治愈并且不易传播之后仍坚持上述做法,从而强化了耻辱和歧视,使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无法享有基本人权和尊严,也无法重新融入社会。
- 自1980年代末推出联合化疗以来,目前已经可以实际治愈麻风病。自1995年以来,卫生组织一直在所有麻风病流行国家向麻风病人免费提供联合化疗。由于具备了药物,因此各国可以重点开展消除麻风病(即患病率少于万分之一)工作,将其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并进一步减轻消除之后的负担。使用卫生组织联合化疗几天后,麻风病人就不再有传染性。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麻风病流行率已经从500多万例降到2015年的不到200,000例,自推出联合化疗法以来,已经有约1,600万名麻风病患者痊愈。即使是这样,虽然今天在大多数国家麻风病已经不再构成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但全世界仍有几百万患者继续遭遇耻辱和歧视。
- 在国际人权体系内,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最早于2004年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就麻风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受到的歧视表示了关注。小组委员会在第2004/12号决议中请横田洋三委员就此问题编写一份初步工作报告1,提交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这份文件强调指出,麻风病人及其家庭成员长期遭受歧视,包括在就业、婚姻、教育、使用酒店和餐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方式上。
- 由于联合国人权系统2006年进行改革,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中止。2008年,人权理事会开始研究这个问题,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已经开展的工作。理事会在第8/13号决议中请人权高专办收集各国政府为消除对受麻风病影响的人及其家人的歧视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并举行会议,让相关行为者,包括各国政府、联合国观察员、联合国相关机构、专门机构和规(计)划署、非政府组织、科学家、医学专家以及受麻风病影响的人及其家人的代表交流意见。在同一份决议中,理事会还请咨询委员会审查人权高专办编写的报告,拟订一套关于消除对受麻风病影响的人及其家人的歧视的原则和准则草案,并在2009年9月之前提交理事会审议。
- 咨询委员会在2009年8月第三届会议上,考虑到人权高专办的报告2,通过了一套原则和准则草案,并提交人权理事会2009年9月第十二届会议审议。理事会在第12/7号决议中再次请人权高专办就原则和准则草案向利益攸关者征集意见,其中包括各国政府、联合国观察员、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方案、非政府组织、科学家、医学专家和麻风病人及其家人代表,并向咨询委员会转交这些意见。
- 咨询委员会2010年8月第五届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一套原则和准则草案,并提交2010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十五届会议。3理事会在第15/10号决议中赞赏地注意到修订的草案,并请大会酌情审议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歧视的问题,包括如何进一步促进这些原则和准则。
- 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的原则和准则7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原则”,承认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享有《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业已规定的基本人权。第二部分系“准则”,将原则化为具体行动,规定各国有责任尊重、促进、保护和确保充分落实所有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所有人权。这套原则和准则旨在满足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特殊需要,确保他们享有在世界各国已经或可能被剥夺的权利。
- 原则1重申,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有权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并有权享有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原则2规定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不得因患有或曾经患有麻风病而受到歧视。原则3详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婚姻、家庭和生育方面应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而原则4和5则规定麻风病患者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完全的公民权利、取得身份证的权利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原则6规定他们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就业并在包容性环境中工作,原则7规定了接受教育和其他培训的权利。原则8规定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有权最充分地发展其作为人的潜力,充分实现其尊严和自身价值,原则9规定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有权积极参与直接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计划的决策进程。
- “准则”列出了各国为落实原则而应采取的行动,分为14条。准则1列出国家在实现和保护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权利方面的总体义务,包括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解决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进行歧视或强制隔离的法律、政策、习俗和做法;确保当局和机构采取措施,消除以麻风病为由对人的歧视;采取措施充分实现各项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在关系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决定进程中与他们协商并使他们积极参与。准则2规定了法律保护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和不歧视,准则3规定保护受麻风病影响的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人权。准则4倡导让因有关麻风病的政策和做法而分离的家庭重新团聚,准则5要求各国促进麻风病人及其家人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确保他们不被社区或隔离在外,提供社会支持,便利他们重新融入社区,并确保他们能获得自己选择的住所,包括按照他们的意愿入住麻风病院和医院。
- 准则6对原则5加以强化,呼吁各国确保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享有参与政治进程的权利,并为此提供便利,准则7强调就业支持,包括自主创业、组织合作社和提供职业培训。准则8详细阐述关于受教育权的原则7,准则9要求各国从政府出版物中清除歧视性和贬抑性的用语,如“lepers”一词。准则10鼓励各国确保麻风病人及其家人能够使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娱乐和文化设施和礼拜场所。准则11要求各国向麻风病患者提供与其他人平等的保健机会,推行早期发现方案,确保麻风病得到及时治疗,包括标准医疗中的心理和社会咨询,并确保患者能免费获得药物。准则12规定了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适足生活水准、必要的资金援助、教育和职业培训。准则13强调提高全社会的认识,通过各种手段和媒体促进对麻风病患者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准则14建议各国成立一个委员会,协调涉及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权利的活动,将其为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情况列入提交相关条约机构的报告中。
- 有几个非政府组织也指出,学校中的歧视,特别是对曾经的麻风病患者的子女歧视也是一个问题。28例如,中国的一所小学拒绝接收30名儿童,尽管他们都提供了医学证明。其中有些儿童的父母也反对让他们入学,因为他们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曾经得过麻风病,但主要是担心受歧视。29在印度,一名护士专业学生最近在学院受到歧视,因为她表现出麻风病的早期症状。30有些非政府组织援引了工人因曾得过麻风病而被开除的例子。
- 孟加拉国2011年颁布一项法律,废除了将麻风病人与社会和家庭隔离的1898年《麻风病人法》。47中国2011年废除了禁止麻风病人结婚的法律;埃塞俄比亚撤销了《家庭法》中的一项规定,该条规定允许以麻风病为由解除婚姻关系。48在卢旺达,国家人权委员会参加审议向议会提交的法案,以确保任何侵犯公民包括麻风病人及其家人人权的法律都不能获得通过。2015年,尼泊尔麻风病人组织和其他与麻风病人联系密切的非政府组织成功地游说议会,使一份允许麻风病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没有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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