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学界,有关隔离麻风病人历史的研究应当首推《麻风:一种疾病的医疗社会史》。梁其姿在这本著作中试图说明,官方隔离麻风病人的做法在中国自古有之,明清以来在华南地区还出现过民间麻风院,既有博爱救助的意图,也有隔离功能。她还指出,到 20 世纪 20 – 30 年代,中国社会精英将麻风病视为国耻,各省纷纷出台强制收容隔离麻风病人的法令,但基本属于未能生效的空头文件。政府能够大规模收容隔离麻风病患者的行动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末才出现,以一时风起云涌的公社化麻风村建制作为主要标志。i
2.1948年时 ,全国麻风院增到40所,病床达2391张,除却昆明一家可收百人左右的麻风养济院,其余 39 所均为外国教会所办,因收治人数甚少,作用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麻风病人数量大致查清,但不是当年外国人估计 100 万人之多,而是 40 万至 50 万人左右。直到“大跃进”前夕,绝大多数麻风病人仍然散居在民间。ii
3. 1957年7月,卫生部在济南召开全国首届麻风病防治工作专门会议,这次会议主要议程是讨论修改和补充戴正启起草的《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草案),同年10月,卫生部正式发布了《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确定了"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
4. 1959 年 2 月底至 3 月初,全国防治性病、麻风、头癣工作会议在江西省宁都县召开,宁都会议一方面是为了在全国普及宁都县一举消灭多种传染病的“大跃进”经验,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全国在 1959 年防治梅毒、麻风、头癣的“大跃进”指标。根据卫生部医疗预防司编写出版的《全国防治性病麻风、头癣宁都现场会议资料汇编》(1959),全国麻风村数量在“大跃进”启动后 1 年半时间内从 114 个增加到 700 多个 [28] 19 。宁都会议文件还显示 ,在江苏被隔离的患者比例达 到55. 79%,在山东被隔离的患者比例达到 41. 38%,福建、湖南、贵州、广东以及云南被隔离的患者比例接近或超过 3 成。作为麻风防治工作模范省的代表,这几个省的卫生和民政部门官员受邀在宁都会议上介绍了相关经验。iii
5. 1966-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国内基本没有召开过全国性的专业工作会议,麻风病控制与预防缺乏全国性规划和协调。卫生部军管会委托江苏省卫生局在1972年10月在扬州举办的"全国麻风病防治经验交流学习班"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关于麻风病全国性会议的唯一记载。iv
6. 时至“文革”末期,传染性麻风病患者大多被收容,全国先后隔离大约 20 万人左右,仅福建省就在 20 世纪 50 年代末至 70 年代末之间就收容隔离将近 10 万名麻风病 。在此期间,麻风村建制当属强制收容隔离政策的主要支柱。
7.截止到 80 年代初,中国累计 50 多万麻风病患者中有近 35 万人 得 到 临 床治愈。 麻风病人最多的广东、山东、江苏三省,成绩尤为显著。广东病人累计 93000 多人,到 1981 年 还 剩 下 9000 多人。山东累计50000多人,当时还剩下2000 多人。江苏累计 53000多人,当时还剩下 7000 多人。v
8. 1981 年 11 月,卫生部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麻风病防治工作会议 ( 这次会议与 1957 年在济南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麻风病防治工作会议相隔 24 年) 。大会达成的基本共识之一,是不主张新老病人一起隔离,而是采用院内与院外治疗相互结合的办法。大会还听取了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叶干运等人关于当年国际麻风年会和国外麻风病防控新进展的报告,讨论了氨苯砜单疗和多种药物 联合化疗的疗效问题,提出尽快全面推广联合 化疗的意见。大会还接受马海德等人的倡议,提出争取在 2000 年基本达到控制和消灭麻风病的战略目标。
9. 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麻风基金会”、 “中国麻风防治研究中心”、 “卫生部麻风专家咨询委员会” 和 “全国性病麻风病控制中心” 等机构和组织相继恢复与成立。这对于加强决策和管 理的科学性、进一步增进中国麻防界同世界各 国同行专家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加入麻风病防治事业,都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10. 在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禁止麻风病人结婚的条款被剔除。另外,在 2008 年北京国际麻风大会和北京奥运会期间,特别规定麻风病患 者可以和其他人一样办理出入境手续,到北京参加奥运会。
11.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全国共建794 个麻风村,先后收容隔离至少 20 万人。截止2005 年,全国尚存 617 个麻风村,有 2.1万名康复者住在村内,平均年龄 65 岁。 近年来经过一轮麻风村改造建设及并村措施 ,全国麻风村数量到2016 年上半年减少到 593 个。继续生活在麻风村的老人平均年龄 75 岁有余。vi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有关隔离的法律依据之一,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一)鼠疫、霍乱;(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2.《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1986)一、《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各地情况和条件差异较大,在开展步骤上允许有先有后。是否已具备条件能够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民政厅(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3.《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条 采取多种方式,早期发现病人。如开设皮肤科门诊,病人家属检查、团体健康检查、线索调查及推行“报病奖励”等办法。第十三条 麻风病院(村)主要收治有严重麻风反应(包括急性虹膜睫状体炎)需要做矫形外科手术、足底溃疡和伴有其他合并症及自愿要求手术的病人。在完成必要的治疗后即可出院,并继续在院外接受联合化。
4.《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1982年):第六条 原则上今后不再新建麻风病院(村),个别地区确实需要新建时,应建在城镇附近。在院内病人不断减少的情况下,麻风病院(村)的调整,由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决定。进行机构调整时,麻风防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被调整的院(村)改为皮防所(站)迁至城内,医务人员要充实提高,以利加强院外社会性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278号文件,大力加强麻风病科学知识的宣传。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小册子等各种形式,使广大的干部和群众能正确认识麻风病,正确对待麻风病人。要消除社会上过分恐惧和歧视麻风病的偏向。由于歧视迫害病人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在职、在学人员如患麻风病,有关单位不得强行使之退职、退休、退学。应根据防治专业机构的意见,予以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和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的医师、各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要时应为病人保密,以利病人在社会上能保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第二十一条 对麻风病人的家属,在入学、就业、参军、婚姻等方面不得加以歧视。第二十二条 住院病人治愈出院后,原工作单位、社队或街道居委会,不得拒绝其重返社会,应负责妥善安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公布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景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麻风村:一个历史制度论的阐释,原载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0年第12卷第5期.
.同上.
.董国强.邵京.王江南:新中国成立以来麻风病防控与救治工作的历史回顾,原载于《中共党史研究》 2013 年第 9 期.
. 同上
.董国强.邵京.王江南:新中国成立以来麻风病防控与救治工作的历史回顾,原载于《中共党史研究》 2013 年第 9 期.
.景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麻风村:一个历史制度论的阐释,原载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0年第12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