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则
1.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应作为个人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并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所在国加入的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不得因患有或曾经患有麻风病而受到歧视。
3.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婚姻、家庭和生育方面应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
为此:
(a) 不得以麻风病为由剥夺任何人结婚的权利;
(b) 麻风病不得成为离婚的理由;
(c) 不得以麻风病为由将子女与父母分开。
4.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应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完全的公民权利和取得身份证的权利。
5.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应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公共事务,包括参加竞选和在政府各级担任公职。
6.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应有权在具有包容性的环境中工作,并在与招聘、雇用、晋升、薪资、继续就业和职业发展等有关的所有政策和程序上受到与其他人平等的待遇。
7. 不得以麻风病为由不让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入学或参加培训方案,或将他们从学校和培训方案中开除。
8.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有权充分发展其作为人的潜力,充分实现其尊严和自身价值。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如得到培养并有机会发展个人能力,可以成为社会变革的强大力量。
9. 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有权而且应当积极参与直接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计划的决策进程。
二. 准则
1. 总则
1.1 国家应促进、保护和确保充分落实所有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得以麻风病为由加以歧视,为此,国家应:
(a) 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修改、撤销或废除直接或间接歧视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或在这种歧视的背景下以麻风病为由将其强行或强制隔离和孤立的现行法律、规章、政策、习俗和做法;
(b) 确保所有官方和机构采取措施,消除来自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以麻风病为由的歧视。
1.2 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能够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本国所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1.3 国家在拟订和执行涉及与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有关的问题的立法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这类问题的其他决策进程中,应与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个别地或通过其地方或全国性组织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2. 平等和不歧视
2.1 国家应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2.2 国家应禁止一切以某人患有或曾患有麻风病为由进行的歧视,并应保证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2.3 不应将为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取得实际平等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视为歧视。
3. 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
3.1 在许多社会中,麻风病对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有相当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应特别注意增进和保护患有或曾经患有麻风病的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及其家人的人权。
3.2 国家应促进患有或曾经患有麻风病的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及其家人的充分发展,提高他们的地位和能力。
4. 家居和家庭
国家应尽可能支持因过去对被诊断患有麻风病者采取的政策和做法而分离的家庭重新团聚。
5. 社区生活和住房
5.1 国家应促进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让他们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
5.2 国家应查明因其疾病而脱离社区居住或与社区隔离的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并应向他们提供社会支持。
5.3 国家应让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能够选择其居住地,确保他们不会因其疾病而被迫接受特别居住安排。
5.4 国家应根据曾因国家当时的政策而被强行隔离的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意愿,允许他们继续居住在已成为其住所的麻风病院和医院。在不得不搬迁的情况下则应让这些场所的居民积极参与涉及其未来的决定。不过,国家应改善住在麻风病院和医院的人的生活条件。在适当考虑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意愿并在他们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国家还应制定、宣传和执行让这类场所的居民逐步融入社区、逐步淘汰这类麻风病院和医院的计划。
6. 参与政治生活
国家应确保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选举权、参加竞选的权利和在政府各级担任公职的权利。选举程序必须无障碍,便于使用,并适合麻风病患者的身体状况。
7. 就业
国家应鼓励和支持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利用自主创业、组织合作社和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并在普通劳动市场寻求就业。
8. 教育
国家应促进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平等接受教育。
9. 歧视性语言
国家应从政府出版物中清除歧视性语言,包括作贬义词使用的“leper”一词(兼有麻风病人和受蔑视的人之意――译者注)或任何语言或方言中的相应词语,并应在可能时尽快修改含有这种语言的现有出版物。
10. 参与公众、文化和娱乐活动
10.1 国家应促进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平等享有《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本国所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10.2 国家应促进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公共场所,包括饭店、餐厅、以及公共汽车、火车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10.3 国家应促进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文化和娱乐设施。
10.4 国家应促进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礼拜场所。
11. 医疗保健
11.1 国家至少应向麻风病患者提供与向其他疾病患者所提供的相同的范围、质量和标准的免费或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另外,国家还应推行早期发现方案,确保麻风病得到及时治疗,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任何反应和神经损伤的治疗,以防止耻辱性后果的发展。
11.2 国家应将心理和社会咨询作为向接受诊断和治疗的麻风病患者提供的标准医疗服务的部分,并在必要时在完成治疗之后继续提供这种咨询。
11.3 国家应确保麻风病患者能免费获得麻风病药品和适当的医疗保健。
12. 生活水平
12.1 国家应承认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有权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和增进这一权利,在食物、衣服、住房、饮用水、排污系统和其他生活条件方面不得以麻风病为由作任何歧视。国家应:
(a) 推行由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机构参与的合作方案,共同筹资并制订提高生活水平的方案;
(b) 通过提供奖学金和由政府和(或)民间社会支助的其他方案,向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教育或保证向他们提供教育;
(c) 确保生活贫困者有机会参加职业培训方案、接受小额贷款或通过其他手段提高生活水平。
12.2 国家应通过财政措施促进落实这一权利,办法如下:
(a) 向因年龄、疾病或残疾不能工作的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提供政府抚恤金;
(b) 向生活贫困的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提供住房和保健资助。
13. 提高认识
国家应与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制定政策和行动计划,以提高全社会的认识,促进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尊重。这类政策和行动计划可包括以下目标:
(a) 从幼儿教育开始,在各级教育系统中传授有关麻风病的知识,除其他外,肯定麻风病是可以治愈的,不应将其作为歧视患有或曾经患有麻风病者及其家人的理由;
(b) 促进编写和散发“了解你的权利”的材料,新近被诊断患有麻风病的人应人手一份;
(c) 鼓励媒体以有尊严的形象和用语表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
(d) 承认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技能、特长和能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支持举办展示其艺术、文化和科学才能的展览;
(e) 鼓励艺术家、诗人、音乐家和作家,特别是曾亲身面临麻风病挑战的创作人员利用其专门才能为提高认识作出贡献;
(f) 向社会领袖、包括宗教领袖提供资料,说明在其教义和书面材料中讨论麻风病问题如何能有助于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
(g) 鼓励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医学院和护士学校,将关于麻风病的知识纳入教学课程,并制订和执行一项“培训培训者”方案和有针对性的教学材料;
(h) 推动执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将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人权纳入每个国家的国家人权教育方案;
(i) 设法肯定、纪念和学习因被诊断患有麻风病而被政府强行隔离的人的生活事迹,包括口述历史方案、博物馆、纪念碑和出版物;
(j) 支持基层的努力,以向得不到传统媒体的社区进行宣传。
14. 国家活动的制定、执行和后续工作
14.1 国家应考虑成立或指定一个委员会,讨论与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人权有关的活动。该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麻风病患者组织的代表、人权专家、人权领域和相关领域的代表、以及政府代表。
14.2 鼓励各国将其为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所采取和(或)执行的政策和措施列入提交相关条约机构的缔约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