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教育厅网站:http://www.lnen.cn/
联系方式: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联系电话:024-86905231。
电子邮箱申请地址:lnsjytxxgk@163.com
申请时间:2016年1月3日
申请方式:快递邮寄/网络申请
快递单号:500294137348(YT)
快递签收时间:2016年1月5日
回复时间:2016年4月7日
回复方式:电子邮件回复
信息公开申请文件名:辽宁省教育厅落实中国政府关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关于在中小学开展人权教育的具体措施
所申请具体信息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第4章关于人权教育的环节中注明,中国政府承诺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并展开人权教育活动,营造尊重人权教育环境,同时根据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5第276号,我在此向辽宁省教育厅申请:
辽宁省教育厅在辽宁省中小学、高校范围内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有关人权教育部分的具体措施。
包括:
a.辽宁省教育厅是否在中小学、高校课程改革中将人权纳入教育政策、立法和长期推行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否开发有在中小学阶段展开人权教育的教材,如有,请列出文件、政策方针和教材的名称。
b.辽宁省教育厅是否对中小学、高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提供有关人权教育方面的培训?尤其在目前国内媒体经常报道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殴打甚至性侵犯的恶性事件频繁曝光的环境下,辽宁省教育厅在对教育工作者开展人权教育的具体措施?
c. 学校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是否将人权教育纳入教学的范围,如普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护儿童权利的条款,辽宁省教育厅是否在中小学进行提升儿童权利意识保护的教育?
d. 依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中在中小学推行人权教育的内容,学校环境本身也能尊重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通过学校教学活动,如通过参与式和民主的教学方法,让教职人员、学生都有机会行使权利和表达的机会,在学校内营造尊重人权、平等、民主和廉洁的教学环境。在目前国内以应试教育为主体的环境下,辽宁省教育厅在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方面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辽宁省教育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16】1号
XX:
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现就你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答复如下: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辽宁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利。
关于教材,国家课程中已包含了大量人权教育的内容,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中包含有关人权教育的内容。高等学校的教材选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在教师培训方面,我省针对教师展开培训,内容涵盖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教师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
在学校管理方面。各级各类学校普遍采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事务评议制度、学生会和多种社团组织等民主管理措施,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自由表达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师生人权和基本自由。
在营造良好教学环境方面,我省出台了以下文件:一是《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11】163号)。提出“深化课堂改革,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需要。要家里相互交往、共同发展的新型师生关系,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设民主、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使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二是在2014年发布的《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第三条要求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确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不讽刺、不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以上两个文件已经向社会公开,你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取。
你所申请的具体信息不明确,我们无法提供。如需申请有关信息,请补充具体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等信息。
辽宁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