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医学杂志》1988年第3期中《医学院校人权原理教育的重要性》主要介绍了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医研究所K.Helweg-Larsen的文章,该文主张医学院校中法医学应该是医学院校的必修课程,教学内容应包括人权原理、法医学以及医生在监狱中工作的医学伦理学准则。这是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出台前,这是国内最早发现的一篇有关介绍医生在与监狱展开工作的职业道德的文章。
1999年《科技潮》介绍了安.路易斯.马丁的《大力加强人权教育》的文章,作者在文中介绍了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规划(1995-2004)。该文还应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民主与和平部主任辛蒙德尼斯的观点“在小学和中学中,人权教育应该融入整个教学计划,你不能把他当一个独立的科目来讲授”。文章还介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动的“联合国学校计划网络”,并称全球已经有157个国家的5000余所学校加入了该网络。
2003年期间,国内出现了介绍澳大利亚和菲律宾开展人权教育的文章,如《人权》2003年6月发表了澳大利亚联合国协会会长玛格丽特.雷诺兹的《澳大利亚人权教育》一文,文章称澳大利亚的教育主要是州政府的责任,虽然有些科目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但课程设置是由州政府决定的。在澳大利亚,大学和中小学,媒体和社区组织都提供各种学习人权知识的机会。教育部政法司办公室主任王家勤在《人权》2003年第6期发表了《菲律宾人权教育》一文指出,菲律宾学校的人权教育始于1986年,由于菲律宾在军人政府统治期间存在大量的人权侵犯现象,1986年,菲律宾总台阿基诺签署了27号行政令,要求“在全国所有学校的各级教育与培训课程中学习和了解人权方面的内容”。
王家勤在文中介绍,菲律宾的人权教育主要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其它有关机构给以协调配合。在中小学主要采取在课程汇总渗透人权教育内容的形式进行。在高等教育、法学院、法律专业以及师范院校的政治学专业中单独开设人权内容课程。其它院校和专业则采取与相关课程结合或开设人权讲座的方式进行。
同时2001年-2005年之间,大陆出现了介绍台湾教育工作者发表的有关人权教育的文章,如2001年汤梅英发表的《人权教育的课程与教学:一个重要却受忽视的新兴议题》;夏绍忠在2003年发表的《认识体罚:及学校人权教育应有的做法》一文;简成熙在2004年发表的《从电影<光荣之路>看人权教育》一文。这些文章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文章从微观的角度进行表述,抛弃传统人权教育的文献中大谈理论的观点,台湾的教育工作者们更多在文章中探索人权教育在具体环境中的运用和实践。
2004年,台湾的高等教育文化事业出版社出版了《21世纪人权教育》丛书(上、下两册),该书由GeorgeJ.An编写,由黄心怡、简瑞容、李政贤、李芳森、王智弘等翻译。本书出版的背景是台湾当时推行教育改革10多年,人权教育议题也被列入国民教育课程,但是围绕“校园体罚”和“能力分班”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老师对学生体罚现象。在此背景下,台湾的教育工作者开始翻译并在台湾推广《21世纪人权教育》一书。
根据图七的显示,2005、2006年期间国内学术刊物没有发表有关国外人权教育信息的文章。但2007年开始,国内介绍外国人权教育的文章信息增多。2007年9月,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与加拿大人权与民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加人权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学术研讨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加拿大的50多位学者参加。1同样在2007年6月,香港教育学院公民教育中心主办了一次“青少年法治教育与公民即哦啊与素养教学及研究”研讨会,来自香港、台湾、澳门和大陆的50余名学者参与了会议。与会者包括台湾东吴大学黄默老师、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国民教育研究所所长汤梅英、台湾国立师范大学林佳范副教授、香港大学法学院戴耀廷博士等。22007年后,中国大学学术届在人权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外界日益频繁。
南京师范大学的王艳在2008年发表了《人权教育:新课改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拉美人权教育看我国新课改》,该文章强调了拉美在遭受数百年的殖民统治后,尤其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从独裁专制走向民主决策的社会转型时期内的人权教育发展动态。如1988年美洲国家组织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制订了“圣.萨尔瓦多协议”,并呼吁将人权教育纳入课程,到1990年时,已经有9个拉美国家签署了该协议。该协议带来了人权教育在拉美国家的关注度,包括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甚至在宪法中讨论列入人权教育的内容。截至2005年,几乎每个拉美国家都把人权教育列入课程指导方针,这表明了拉美的人权教育课程改革取得了足够的进步。3
2009年西南大学的贺颖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以《美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内容及实施模式研究》为题对美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概述,这是国内目前最早的一篇有关研究美国中小学人权教育情况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研究中认为,截至2001年,美国50个州内有20个州规定了在教学中设立人权教育课程,有30个州政府没有规定必须开设人权课程,但是这30个州里有12个州在教学中不同程度渗透着人权教育,剩余的18个州没有在学校教学实践中融入人权教育课程。
2010年,东南大学的王孔祥在《国家人权机构与人权教育——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实践及其启示》一文,作者通过对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韩国对学校、警察和军人、社会大众进行人权教育的情况阐述国家人权机构在执行国家人权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文中还强调在应对韩国军队的人权侵犯情况,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制订了“军队人权教育的三年基本计划”,并为5480名军人提供了15次培训。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从2004年开始,就在全国的警察机构和警察学校实施课时110小时的人权教育培训,并制订了“警察人权指南”,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还和警察部门合作联合编写了《警察人权教育方法论》,该教材被翻译成英文,并分享给多达25个人权组织。4
2011年,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的高歌在《求实》发表了《日本人权教育的启示:从法律视角分析》,该文从日本学者北川善英的观点出发,强调人权教育应该重视与人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从道德、思想方面做过多的讨论。作者还引用日本另外一名宪政学者奥平康弘的观点,认为日本现阶段一提到人权,就牵涉到“歧视”、“平等”的字样,因此他认为人权教育与同和教育联系太过紧密。该文着重强调了人权教育不应该过多地讨论道德教育,作者强调我国的人权教育也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5
根据图六的显示,国外人权教育的文献在2008-2015年之间,年份最多不超过2篇,最低1篇。其中2013年国内有2篇有关国外人权教育的文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福刚发表的《亚洲部分国家或地区人权教育简析》一文指出,在亚太地区,超过15个国家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人权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包括巴勒斯坦、阿富汗、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但是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则通过建立特殊的教育机构开展人权教育工作,如印度的国家师资委员会(NCTE)、国家教育研究及训练委员会(NCERT)、斯里兰卡的国家教育局(NIE)、孟加拉国的国家课程及教科书理事会(NCTB)、越南的国家教育科学局(NIES)印度尼西亚的国家课程发展中心(NCDC)等。在人权教育方法上,作者强调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和“活动式学习法”方式,同时作者也指出各国在人权教育的普遍推广上存在相似的问题,即在全国推广人权教育很有困难,即使在美国,普遍推广人权教育也面临师资短缺和教材资源不足的问题。6
2014年和2015年各有一篇与国外人权有关的文献,其中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国际与比较研究所的周琴、谭丹在《比较教育研究》发布了《欧盟全纳教师教育改革发展趋势》,作者强调教师必须支持所有的学习者,正视学习者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将学习的多样性视为一种资源,并尊重、重视和理解学生,这对教学环境中开展人权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2015年3月,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的陶建国在《比较教育研究》中发布了《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作者在文中强调韩国政府在应对校园暴力所治理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在保障学生人权中的作用。
本文节选自《人权教育通讯》第5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