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卡塔丽娜·德班达斯·阿吉拉尔原计划2020年对中国进行国别访问,但是由于COVID-19疫情的影响,卡塔丽娜并没有完成对中国的国家访问。本报告是其继任杰勒德·奎因在报告中概述了2020年开展的活动,并介绍了他对任内任务的设想。本文是报告的部分摘要,尤其强调了疫情期间对残疾人的权利影响相关问题。
1.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杰勒德·奎因根据人权理事会第44/10号决议向理事会提交本报告。这是现任任务负责人自2020年10月上任以来编写的第一份报告。报告介绍了他的前任卡塔丽娜·德班达斯·阿吉拉尔在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的活动,以及他本人自2020年10月以来开展的活动。特别报告员在报告中概述了他对任内任务的设想。
2.受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影响,前任特别报告员原计划于2020年对博茨瓦纳和中国进行的两次国别访问未能成行。特别报告员希望能在2021年期间进行这两次访问。
3.2020年3月,前任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其中概述了2019年开展的活动,并专门探讨了健全主义在医疗和科学实践中的影响(A/HRC/43/41)。2020年10月,新任命的特别报告员向大会提交了他的前任关于包容残疾人的国际合作的报告(A/75/186)。两份报告均有无障碍格式版本。
14.然而,危机时刻往往能够揭示深刻的现实。在《公约》通过之前的旧范式之下,残疾人或被视而不见,或受到以强化不平等权力关系为特点的待遇,而COVID-19大流行之痛表明,这种旧范式仍然存在。对残疾人视而不见会造成不平等问题,而不平等待遇本身又会导致或强化被视而不见的遭遇。从各个制度最初应对COVID-19大流行等危机的方式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虽然至少从抽象层面而言,思想的论战已经取得胜利,但思想并未完全转化为制度的自然反应。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人类正面临许多生存危机,而今后这种危机可能有增无减。人类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在应对这些危机的过程中对残疾人视而不见。必须寻找新方法,使残疾人的声音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这一点既适用于应对方式的效率,也适用于应对方式的正当性。如能积极征求并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或许就能发现并纠正可预见的问题。
19.委员会对平等的理解建立在承认为人之平等这一基础之上。平等不仅仅意味着要重视人与人之间或不同类别的人之间所受待遇的相对性:而应将平等建立在人格基础之上,并对其予以重视。
20.平等意味着积极看待并包容残疾差异。残疾不是排斥或隔离的借口:残疾是对人类差异的价值进行反思并积极尊重和包容这种差异的机会。
21.委员会认为,要实现平等,就要致力于包容、归属和参与。这必然需要重新设计社会支持和服务,使自主和参与成为现实。这一平等概念充分顾及累积的弱势条件,无论是完全由残疾引起的弱势条件,还是因残疾问题与其他不利的身份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弱势条件。
22.此外,要实现包容性平等,就要重新思考分配问题(保障社会权利的方式,以及过去几十年发展起来的未将《公约》考虑在内的社会制度),让分配问题真正支撑而非削弱人格、包容和归属感。
23.特别报告员的一切工作都将以包容性平等的总体理念为指导。
24.发声不仅是人格的核心要素,也对变革制度和改革的方式至关重要。必须倾听残疾人的集体声音。《公约》在实质方面扩大了一般人权的范畴,将其适用于残疾人的情况。《公约》在进程方面也有所创新。
25.很多人都知道,《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倾听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声音,与残疾人密切协商,使其积极参与制定和落实履行《公约》的立法和政策以及与影响残疾人的问题有关的其他决策过程。此外,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要求,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获邀积极参与在国内一级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显然,《公约》设想为实现变革构建一个由权力(政府)、声音(民间社会)和思想(国家人权机构的制衡价值,以及专门研究机构与民间社会合作提出的创新变革蓝图的附加值)组成的国内体制架构。这一新变革架构的核心正是残疾人的声音。
29.同样,特别报告员将积极地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总结、交流和促进有关实现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良好做法。特别报告员将在工作中采取参与、协商和开放的方式。他还将以兼容并包的方式开展工作,确保平等考虑和回应各种不同类型残障人士的需求和关切。一个主要关切将是那些声音很少被听到的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士、自闭症人士、聋人、聋哑人和来自全球南方特别是当地族群的残疾人。
46.第一类项目涉及人类面临的一些重大生存威胁,包括:COVID-19大流行,以及实现有韧性和包容性复苏的必要性;气候变化和开展包容残疾人的规划的必要性;武装冲突及相关建设和平进程和人道主义环境;以及极端贫困和探索创新解决方案的必要性。这些项目将表明,亟需加强多边应对措施,最重要的是要确保残疾人的声音在世界各地的应对措施中得到倾听和重视。
47.第二类涉及隐性或分析不足的交织因素。与残疾问题交织的主要因素将包括老年和土著出身。同样,目的在于探索制度性或具有共性的障碍,以及如何为各种不同身份的人群实现可持续变革。
48.第三类侧重于特定的权利或迄今未受到太多关注但仍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权利或权利集、问题、专题或体制安排。这必然是一个开放性议程,因为在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内还会出现需要回应的问题。其中一个项目将进一步促进关于去机构化和长期护理的辩论,探讨21世纪在服务设计和提供方面的创新:COVID-19大流行初期的应对措施暴露出世界各地的服务模式是何等脆弱。
54.COVID-19紧急情况表明,或者说应对此次疫情的各种政策表明,对残疾人视而不见的旧范式仍然存在。在这场危机期间,相对于其他人,许多残疾人难以从预防和防疫措施中受益。服务支持或被取消,或脆弱不堪。隔绝现象增加,食物、营养、基本药物和精神卫生等关键服务短缺。在线学习环境至今仍难以满足所有学生的需要,还暴露了每一个社会的数字鸿沟。家庭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支撑。很多情况下,对探视人员施加的限制过度严苛。尽管《公约》关于紧急情况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国家在危难情况、包括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确保残疾人的安全,但此类情形仍然出现,甚至导致无家可归的残疾人增加。尽管《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各国应防止拒绝向残疾人提供医疗保健或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但关于配给稀缺医疗资源的分流导则却明确歧视残疾人。将残疾人安置于机构环境当中,使其感染病毒的风险增加了许多倍。这种聚集环境是一种不合理的隔离或歧视,无法实现《公约》第十九条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承诺,因此不应存在。而在这一基本人权问题的基础上,现在又增加了公共卫生问题。
71.这种贫困是多层面的,而且会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加剧。性别、族裔或少数群体出身、农村和郊区居民以及老年等交织因素使残疾人更深地陷入极端贫困之中。这些因素往往作用在负反馈环中: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机会被剥夺或受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有限;成年残疾人由于缺乏适销对路的教育和技能,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极高,在经济困难时期更是如此。
72.数以百万计的残疾人是自营职业者,但很难平等地获得小额信贷和其他经济发展机会。某些残疾人可获得的福利和应享权利往往有限、难以获得并且选择范围受到限制。残疾人往往被剥夺在家庭和社区内平等继承的权利。此外,残疾人往往被剥夺自主支配自己所赚取收入或福利的权利。
80.对老年人逐步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许多老年人都是残疾人,因此《公约》对其适用。许多其他老年人没有残疾。
81.然而,健全主义和年龄歧视的深层问题有许多共同点。直到最近,关于受这两种歧视影响群体的信息一直相对很少。《公约》的起草为推进基于人权的年龄方法,或许为最终起草一项老年人权利条约提供了许多借鉴。《公约》在自主、决策和独立生活方面强调人格并注重包容性平等,这似乎特别适用于年龄方面的问题。
84.《公约》的显著特点是就交织性、残疾妇女、残疾女孩和残疾儿童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序言部分第(十六)段列出了更多的交织因素,明确包括土著出身。《公约》中没有关于土著残疾人的明确规定,但这并不妨碍考虑土著残疾人及其状况和权利。事实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21和22条特别提及残疾人的权利。
85.土著人民,包括土著残疾人,往往生活在极其困难和边缘化的环境中,特别是在沿海地区,他们特别易受气候变化风险的影响。土著人民的文化特性是他们身份和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言而喻,必须以对文化敏感的方式执行《公约》,既要尊重残疾人的权利,也要考虑到土著人民的文化敏感性,同时还要按照《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21条的特别要求,考虑到促进土著人民生活条件的物质发展的总体需要。
86.此项工作旨在更深入了解土著残疾人的状况,认识并重视适用《公约》所必须透过的文化棱镜,以及制定既有效又对文化敏感的方法。这方面的探讨涉及《公约》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以及序言部分第(十六)段。此项工作将需要审查因土著出身和残疾导致的多重和加重形式的不利条件、歧视和虐待。审查将涵盖因土著出身和残疾等因素导致的家庭外照料、辍学率、无家可归、贫困或更早或更频繁地接触刑事司法系统所造成的代际创伤的后果。
98.残疾人面临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首先,在就业方面,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能会使残疾人进一步处于不利地位。世界各地的企业都在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在互联网上搜索与职务说明相匹配的简历。然后使用简历生成入围名单。可能有很多原因导致残疾人的简历并不完全符合人工智能系统的预测或偏好。因此,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会因候选人的残疾而将其排除在外,而候选人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们未能入围面试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残疾。虽然这个问题对所有人都很重要,但对残疾人的影响尤其大。
111.特别令人关切的是影响许多囚犯的精神健康问题、拘留对精神健康的影响以及出狱后生活的长期精神健康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关切涉及到为避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适用的最低拘留标准。同样,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处于监所环境中的残疾人是否应享有无障碍权利和合理便利,同时还引起了关于转送方案是否可以便利残疾囚犯和被拘留者的生活并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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