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抗击麻风病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nti-Leprosy Associations)汇集了全球重要的麻风病相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包括达米恩基金会( Foundation Damien)、国际麻风病宣教会(The Leprosy Mission International)、笹川健康基金会(Sasakawa Health Foundation)、荷兰麻风救济会(Netherlands Leprosy Relief )、瑞士费尔梅德(FAIRMED)等多个重要成员机构。
该机构维护有一个对全球所有国家中立法对麻风病人权利限制的法律数据库(https://ilepfederation.org/discriminatory-laws/ ),截止2021年8月中旬 ,该数据库仍然收录了全球23个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麻风病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情况,总共覆盖了130部法律。本文将根据国际抗击麻风病联合会现存数据库,简单分析目前全球立法中对麻风病人权利限制的概况。
泰国的《外国人职业法2008》(Alien Occupation Act, B.E. 2551 (2008)),规定泰国政府将不会对被诊断为麻风病的患者发放工作签证。轻度患病者在获得治疗保障的前提下,泰国政府会发放工作签证。对于重症者,泰国移民局将不会发放任何工作签证。泰国的《1979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B.E. 2522 (1979))也规定,被诊断为麻风病的外国人将限制入境和在泰国居住。
巴基斯坦在《1939年穆斯林离婚法案》(Dissolution of Muslim Marriage Act, 1939)中规定,如果丈夫被发现“精神疾病患病长达2年”或“麻风病感染者或者性病携带者”,这些都可以作为妇女申请离婚的理由。《1939年穆斯林离婚法案》产生于英国殖民统治印度次大陆时期,该法案在巴基斯坦、印度和孟加拉国均通用。巴基斯坦在《1977年巴基斯坦鱼类检验和质量控制法》(Pakistan Fish Inspec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Act, 1997)中规定,任何患有麻风病、肺结核、脊髓灰质炎或其他此类传染病的人不得处理、携带或加工鱼类,或在鱼类加工、包装厂或企业工作。
台湾在《就业服务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 )第42条归定,根据在职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条例,对健康检查单项不合格的个人,不发放签证、就业许可或者延期就业许可。因此,麻风病患者如果在进入台湾或者就业,均会受到影响。阿联酋在《内阁决定号2010 年第 28 号》(Cabinet decision no. 28 of 2010)文件中宣布,麻风病患者不被允许入境,任何发现患有麻风病的外籍人士将被驱逐出境。
菲律宾在《签证法》(Immigrant visa)中,将麻风病列入A类危险性传染病,根据《签证法》,外国人如果是麻风病患者,将不会获得移民处颁发的签证。菲律宾在《1964年公共法案第4073》中,也要求将麻风病人进行隔离。马来西亚的《1926年麻风病法》(Leper Enactment Act 1926)规定,马来西亚的麻风病将对麻风病患者进行强制通报和隔离。巴布亚新几内亚的《1923年禁止麻风病条例》(Leprosy Suppression Ordinance, 1923)规定,该国可以对麻风病人进行强制隔离。
尼泊尔《民法2074》(Nepal’s Civil Code (Mulki Ain) 2074 B.S.)规定,患有传染性麻风病是取消大学任何权威的提名或成员资格的理由,也可以取消非教学人员和学术人员的权威职位,该法案同时规定麻风病人不能结婚。斯里兰兰卡的《1901年麻风病条例》(The Leper’s Ordinance, 1901)覆盖限制麻风病人权益条款。缅甸的《1922年仰光城市管理法》(City of Rangoon Municipal Act, 1922)也要求设立庇护中心,并将流浪的麻风病人送到庇护中心管理。
新加坡在《1977年传染法》(Infectious Disease Act, 1977)中规定,麻风病人将会被拘留,并会安排在医院或其他场所进行隔离。新加坡在《国内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中规定,如果主管人员认为被拘留者是麻风病患者,主管人员可通过书面命令将其转移到任何政府医院,在那里进行收容和治疗,直到他的麻风病痊愈为止。新加坡《1933年监狱法》(Prisons Act, 1933)规定,一旦监狱内发现被羁押人员是麻风病者,羁押人员需要接受特殊的隔离治疗。新加坡在《1906年铁路法》(Railways Act, 1906)中规定,麻风病患者被禁止搭乘火车。
纳米比亚在《1993年移民控制法》(Immigration Control Act 7 of 1993)规定,麻风病患者将不被允许入境。尼日尔在《1960年麻风病人教育法》(On the Education of the Leper, 1960)规定,如果入学儿童在检测时候发现麻风杆菌阳性,将被临时驱逐出校1年时间。
塞内加尔在《76-03号法案》(Law no. 76-03)中规定,1976年,塞内加尔通过立法将麻风村( leprosy villages)改为社会康复村(villages of social rehabilitation),但是这些被孤立在康复村的麻风病康复者依然被污名化对待,并没有融入到其他社区或村庄。马里的Loi 98-036法案规定,马里巴马科地区的高级专员有权下令诊断患有麻风病到指定医院进行隔离。埃及政府在《1946年第131号法案》(Law no.131, 1946)中规定了对麻风病人的隔离和孤立条款,虽然从1984年开始,埃及政府不再执行该法案,但是该法案也没有被废除。
多米尼克的《1937年麻风人法》(Lepers Act 1937)规定,该国将对麻风病人进行义务隔离。巴哈马在《1928年麻风病人法》(Statute Law Chapter 238 Lepers Act, 1928)中也有限制麻风病人就业条款。巴巴多斯在《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ct)中强调,在计算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所需的居住期限时,不得计算一个人被关押在监狱中或在医院治疗麻风病或精神障碍的期间。牙买加在《1949年麻风病法》中规定,牙买加麻风病人需要被义务拘留。
马耳他的《1919年麻风病人条例》(Lepers Ordinance, 1919)限制了麻风病进入该国,该法律虽然在1953年、1974年、1975年、1990年、2007年和2008年被修订,但是该条例依然没有废除。
美国在移民法中规定麻风病人不得入境,美国在非移民或移民签证(Non-immigrant or immigrant visa)限制麻风病人不符合申请美国签证的范围(People affected by leprosy are not eligible for visas)。同时麻风病也被美国移民部门列入特殊疾病告知范围。
自联合国在2010年通过 《消除对麻风病及其家人歧视的准则和指南》以来,印度最近10年已经废除了包括《1898年麻风病法》和取消了麻风病作为离婚缘由条款,但目前印度依然尚存100部针对麻风病权利限制的法律,位居全球第一位。其它30个部法律中,新加坡有4部法律;美国有3部;泰国、菲律宾、巴基斯坦均有2部;其他17个国家除了印度外均有1部现存针对麻风病人歧视的法律。
23个国家中,亚洲国家占12个;非洲国家占5个;加勒比海地区中美洲国家4个;地中海国家1个;北美1个。即现在全球针对麻风病人歧视法律国家主要存在亚洲。而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法律大多产生于殖民统治时期,这也体现了全球麻风病在100年前与殖民主义广泛联系在一起。亚洲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针对麻风病的立法管理深受西方的影响。
我们之前已经在《受麻风病影响人群平权运动(十一):印度现存约800麻风病隔离院和100多部针对麻风病人歧视性法律》一文中简单分析了印度目前法律中存在针对麻风病人的诸多限制条款。这些歧视条款也可能阻止了印度的麻风病人主动向政府报告,从而构成麻风病继续在印度的人人传威胁,这也可能是印度目前每年新报告的麻风病人数位居全球第一的重要原因。
印度的100部法律主要涉及对麻风病人隔离、就业、公共交通、投票权、婚姻方面的限制,如在印度的部分地区,麻风病人不允许从事拍卖、卖酒、医生、律师、在公共图书馆任职等职业。截至2021年8月中旬,印度的法律中,有关针对麻风病人职业限制的法律达22部;针对麻风病人隔离的法律达到63部;涉及公共交通限制麻风病人的法律有4部;有关限制麻风病人投票权和政治参与的法律达到6部;有关限制麻风病人在婚姻权利的法律还有5部。
Sources:
1.ILEPF,Discriminatory laws,https://ilepfederation.org/discriminatory-laws/.
2.2.Leprosy Mission,5 types of discriminatory laws that punish you for having leprosy,https://www.leprosymission.org/blog/5-types-of-discriminatory-laws-that-punish-you-for-having-lepro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