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在2010年8月首次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递交的初次报告中,主要强调:1.在普通中小学推广的随班就读政策;2.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学校;3.在中国启动“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4.发展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5.加快针对师范院校特教专业的招生,加强特教师资水平;6.鼓励发展盲文、手语等替代性交流方式。
201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对中国政府的履约报告中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下建议:i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殊学校数量众多,且缔约国有积极发展这些学校的政策。委员会特别担忧的是,实际上,只有存在某些种类的障碍的学生(身体残疾或轻度视觉残疾)能够接受主流教育,而所有其他残疾儿童都被强制就读特殊学校或者干脆辍学。
36.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包容性概念是《公约》的主要理念之一,应该在教育领域特别坚守这一概念。就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特殊教育体系中的资源转用于促进主流学校中的包容性教育,从而确保更多的残疾儿童可以接受主流教育。
针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审议中的结论性意见建议,中国政府在2018年8月递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中,中国政府主要强调:1.中国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2.扩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规模;3.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4.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制定的一整套系统的学习标准;5.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普通高考提供有关便利;6.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7.发展残疾人教育专业人才队伍;8.要求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两次报告中的最主要差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中国政府在接受2012年委员会审议后,通过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将“融合教育”纳入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2.中国政府在第二次履约报告中不再提出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但强调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方式扩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规模;
3.中国政府在两次递交的国家履约报告中均提到了发展针对特殊教育的师资培训;
4.中国政府在两次递交的国家报告中均提及到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5.中国政府在2018年递交的履约报告中增加了“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普通高考提供有关便利”的规定。
附件:
一、《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情况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初次报告(2010年8月30日递交)第二十四条ii
教育
一 . 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
( 一 ) 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
( 二 ) 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
( 三 ) 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
二 . 为了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
( 一 ) 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
( 二 ) 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 三 ) 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
( 四 ) 残疾人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
( 五 ) 按照有教无类的包容性目标,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
三 . 缔约国应当使残疾人能够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便利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
( 一 ) 为学习盲文,替代文字,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定向和行动技能提供便利,并为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
( 二 ) 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
(三 )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四 . 为了帮助确保实现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 ( 或 ) 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教育技巧和材料以协助残疾人。
五 . 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93. 2006 年 4 月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中国 3-5 岁残疾幼童共计 92 万。其中,约有 56.9 万残疾男童和 34.7 万残疾女童。
94.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目前,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盲、聋、智障学生有 26.9 万人,占全部在校三类残疾学生的 62.87% 。政府优先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优先补助残疾寄宿生生活费。一些高等院校开设了针对残疾学生的特色专业,并进行单独招生和培养。 2009 年,在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达 22,241人。残疾学生还可选择函授等方式接受成人高等教育。
95. 中国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应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 班 ) ,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特殊教育工作坚持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的特点。 2009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和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要求。《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深造创造条件。
96. 2008 年,中国启动“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计划新建、改扩建 1,160 所特殊教育学校,中央财政规划投资将达 54.5 亿人民币。 1987 年以来,政府相继制定培智学校、聋校、盲校教学课程计划, 2007 年制定了特殊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施方案,增设康复课、沟通交往课、信息技术课和外语等。截止 2009 年底,国家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1,672 所,其中盲校 35 所,聋校541 所,培智学校 401 所,综合性特教学校 695 所,在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总数15.9 万人。其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 0.9 万人,比上年增加了 10% 。各类学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近 80% 。特殊教育机构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等能力,创造利于不同类别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0 年来,中国残联累计投入近 2 亿元人民币,资助残疾学生20 万人次,并举办聋儿学前康复教育机构有 1,578 所,年收训聋儿近 2 万人。中国在实施残疾人义务教育中遵循男女平等政策。
97. 中国政府发展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2008 年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中有残疾学生 15,460 人,比 2004 年增加 52% 。截至 2009 年,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174 个;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3,984 个,年培训各类、各年龄段残疾人 78.5 万人次。
98. 国家鼓励师范院校的特教专业增加招生,吸引高水平教师到特教岗位上从教。截至 2009 年,特教学校专任教师达 3.5 万人,普通学校中承担特教工作的教师逐年增加。国家开展对特教学校校长的培训,建立全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从事特殊教育职业的教师享有特殊岗位津贴,掌握手语或盲文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享有补贴。
99. 中国政府鼓励发展盲文、手语等替代性交流方式,以便利更多残疾人学习技能和参与社会生活。国家将手语、盲文作为特殊语言文字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建立国家级手语、盲文研究机构,编辑计算机、体育、自然科学等专业手语,建立手语翻译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国家对盲文出版物实施补贴政策,免费提供盲文教材、大字版教材、智力残疾人专用教材,设立聋人手语教学规范。中国盲人教育机构均使用盲文教学,辅以有声读物等信息无障碍教学手段。聋人教育机构采取口语教学,辅以手语和书面语教学。
二、中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2018年8月30日提交)第二十四条iii
教育
84. 回应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5、36段,根据《公约》倡导的包容性教育理念,中国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该条例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为确保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该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85. 中国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规模。《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2011)将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纳入幼儿资助范围。2016年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幼儿园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2016年,全国获得专门资助的在园残疾幼儿有3万多名。2011-2017年,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共投入2.4亿元,为8.7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了资助。
86. 中国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中国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将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各地落实“一人一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努力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截至2016年底,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自2016年秋季起,中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规定残疾儿童少年优先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证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17年,中国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并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同年,中国启动实施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年-2020年)》。
87. 2016年,教育部发布了专门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制定的一整套系统的学习标准,并要求各地引导教师遵循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学习发展规律,及时调整教学形式和教学方式,以及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学校推进教学评价改革,关注过程、着眼发展、尊重差异、多元评价。2017年,根据该学习标准,教育部编写完成了首批22册盲、聋、培智部分学科起始年级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投入使用,后续册次教材的编写正在有序推进。
88. 为畅通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第一次在国家层面规定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普通高考提供有关便利。《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2017)对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做出专门规定。例如,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
89. 为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设专章对于职业教育进行规定。2018年,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对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机会、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就业指导与服务等作出部署。
90. 残疾人教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稳步发展。截至2018年6月,全国已有64所普通本科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在校生1万余人,培养了大批从事残疾人教育实践、理论研究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
91.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要求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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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OHCHR,CRPD/C/CHN/2-3,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RPD%2fC%2fCHN%2f2-3&Lang=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