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教育权利的观察中,中国政府国内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残障人士接受教育权利部分成为我们重要的观察窗口之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消息,截至2019年10月,中国现行有效法律274件,收入2018年版法律汇编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9件。此外,还制定了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i
为了对中国历年法律或条例中涉及残障人士接受教育权利的条款进行观察,我们整理了32部涉及有关涉及残障人士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或者条例,这些法律或条例有的属于立法机构制订的,有的属于行政部门颁布的。搜集法律和条例跨度从1951年到2018年间,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录入的仅仅是全国性的法律或者中央政府颁布的全国性适用文件,对于各地方出台有关特殊教育法规或条例,因为时间限制,我们并没有录入该名录。
我们注意到,国内在残障权利的研究中,部分高校研究者认为中国政府早期推行的“随班就读”模式也是全纳教育的范畴之一。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1991年国务院发布 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中,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普通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残障人士教育发展形成了“特殊教育”与“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共同发展的双轨制。
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在国外的发展也出现过“隔离教育”和“一体化教育”的发展模式,对特殊需要儿童的隔离教育在欧美国家曾引发反思并因此形成了“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教育运动。1968年,美国学者邓恩(Dunn)批评了美国的隔离式特殊教育政策模式,主张改变传统教育,使普通教育可以满足和适应所有学生的需求,以“正常化”(Normalization)为原则的“回归主流运动”因此而兴起。ii美国、英国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后开始修改或制订法律以推广全纳教育模式,而放弃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隔离教育模式。
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和推广时间远远晚于欧美,在我们搜集中国政府有关推广全纳教育的的历史文件中。我们发现,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残疾人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认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200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引发<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正式明确了“实行随班就读促进了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发展和与社会的融合,促进了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开展随班就读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和理解残疾人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我们认为即使“随班就读”模式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端,并因此引发批评,但是仍为为十年后的全纳教育(融合教育)在中国的推广奠定了基础。iii
我们观察到,201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报告进行审议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中第35条、36条建议中国政府“将用于特殊教育的资源转向普通的学校以发展全纳教育模式,以此让残障的儿童可以接受主流的教育模式”。
全纳教育概念正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订的法规或者条例中始于2014年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这份由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门制订的规划正式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我们尚不能断定中国政府将全纳教育纳入政府制订的行动纲领是否与2012年中国政府接到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有关,但是这意味着全纳教育的概念被中国政府正式接纳。同时间段,我们也可以发现境外民间组织开始在中国与地方政府合作,并在西部的部分学校探索全纳教育的推广。
在2016年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共同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中国政府在残障人士部分提出“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2009年和2012年分别制订的2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全纳教育并没有被提及。
201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这标志着融合教育(全纳教育)在中国正式纳入立法并进入执行阶段。iv
以下是WCHRE在2019年7月-2020年2月期间整理的的涉及特殊教育法律和政府条例的目录明细,总共涉及32部(条),如果您对内容有任何建议和评论,欢迎将内容发至 info@humanrightseducation.cn 。
编号 | 时间 | 法律/法规名称 | 涉及特殊教育规定 |
1 | 1951 |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v |
2 | 1957 | 《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 | 提出当时盲教育和聋教育的工作方针是,整顿巩固、逐步发展、改革教学、提高质量。主要工作为:搞好盲校、聋校的教育改革,改变绝大部分盲校和聋校缺乏必需的教学设备的状况,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师资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和补充新教师,将盲聋合校分开设置,对听觉障碍学生实行分类教学,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盲校和聋校的领导。vi |
3 | 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 |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vii |
4 | 1985 |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 规定“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viii |
5 | 19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ix |
6 | 1986 |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x |
7 | 1988 | 《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 | 规定“盲、聋和弱智儿童特殊教育,是我国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今后五年,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在教育方面,对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领导、特殊教育经费、办学形式和方法、师资培训、特殊教育研究、残疾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中等和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等问题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xi |
8 | 1989 |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 规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及小学,积极招收虽有一定残疾,但可以在普通班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吸收随普通班学习困难较大的残疾儿童入学。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特教学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招收残疾学生 的有关规定。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形式,对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和训练”xii。 |
9 | 19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第二十二条规定“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xiii |
10 | 1991 |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 | 规定“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普通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八五”计划期间,一九九一年前已宣布普及初等教育并有一定生源的县,力争县有特殊教育学校、乡(镇)有特殊教育班,并普遍开展随班就读;对其它地区也要有明确要求。“八五”计划期间,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水平同步;使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初等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城市和发达与比较发达的地区达到60%左右,中等发展地区达到30%左右,困难地区有较大提高”。xiv |
11 | 19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规定“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均是承担义务教育学校之一。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xv |
12 | 1994 | 《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 | 规定“大、中城市和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村应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级职业教育。要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进行以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中、短期培训。全国逐步建成30所省级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xvi |
13 | 1994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第三条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第二十九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xvii |
14 | 1994 | 《关于开展残疾人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 认为“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xviii |
15 | 19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xix |
16 | 19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xx |
17 | 1998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十二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第十四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xxi |
18 | 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xxii |
19 | 2001 |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 规定“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xxiii |
20 | 2003 | 《关于引发<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 会议认为:“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其次,实行随班就读促进了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发展和与社会的融合。第三,开展随班就读工作,促进了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 第四,开展随班就读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和理解残疾人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并认为我国的特殊教育体系已经形成了 “以大量的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体系,这是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xxiv |
21 | 2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xxv |
22 | 2007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 | 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盲、聋哑、弱智三类校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xxvi 试图通过资源倾斜以缓解中西部残疾人教育资源供需紧张的状况,进一步推动发展,缩小与东部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 |
23 | 2009 |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规定“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xxvii |
24 | 2010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第十章特殊教育部分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xxviii |
25 | 2012 |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规定“统筹规划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到2020年,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制度。研究设定随班就读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的岗位条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xxix |
26 | 2014 |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xxx |
27 | 2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版 |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xxxi |
28 | 2016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xxxii | 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的制度。xxxiii |
29 | 2016 | 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适应残疾人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鼓励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掌握就业技能,提升技能等级,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至少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xxxiv |
30 | 2017 |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版本 | 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xxxv |
31 | 2017 | 《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 | 规定“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全面增强。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xxxvi |
32 | 2018 |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 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人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职业院校要通过随班就读、专门编班等形式,逐步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学分互认、课程互选,共同培养残疾学生。xxxvii |
i.法制日报综合: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二次记者会透露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二百七十四件,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91019/Articel04001GN.htm.
ii.Handbook of Special Education,James M. Kauffman, Daniel P. Hallahan,2011,P169.,
iii.可以参考WCHRE整理的英国救助儿童协会以及德国克里斯多夫防盲协会在中国开展的全纳教育项目: https://www.humanrightseducation.cn/archives/2872 ; https://www.humanrightseducation.cn/archives/2876 .
iv.全纳教育和融合教育在国内的争论出现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全纳教育就等同于融合教育,有的认为全纳教育和融合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对其概念差异的讨论不在本期讨论的范畴,因为国内部分高校研究者甚至将“随班就读”模式纳入全纳教育范畴.
v.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人民日报》刊印.
vi.北大法宝: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 https://www.pkulaw.com/chl/7a3bde662f1afe90bdfb.html?keyword=%E3%80%8A%E5%8A%9E%E5%A5%BD%E7%9B%B2%E7%AB%A5%E5%AD%A6%E6%A0%A1%E3%80%81%E8%81%8B%E5%93%91%E5%AD%A6%E6%A0%A1%E7%9A%84%E5%87%A0%E7%82%B9%E6%8C%87%E7%A4%BA%E3%80%8B .
vii.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21.htm.
viii.教育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http://www.moe.gov.cn/jyb_sjzl/moe_177/tnull_2482.html.
i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20.htm.
x.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https://www.gdjyw.com/jyfg/15/law_15_1271.htm.
xi.北大法宝: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14212.
xii.法律图书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9098.
xiii.法律图书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62.
xiv.人民网: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9/20010522/471163.html.
xv.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511/t20151119_220032.html.
xvi.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200407/2483.html.
xvii.中国政府网: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版本),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775.htm.
xviii.北大法意: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35386.
xix.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版本),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19/200407/1316.html.
xx.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19/200407/1312.html.
xxi.中国政府网: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http://www.gov.cn/bumenfuwu/2012-11/15/content_2600422.htm.
xxii.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http://www.moe.gov.cn/s78/A02/zfs__left/s5911/moe_619/201512/t20151228_226196.html.
xxiii.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0/11/content_5117369.htm.
xxiv.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331/201001/82026.html.
xxv.法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1577_1.html.
xxvi.教育部:“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年-2010年),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892/201001/xxgk_77141.html.
xxvii.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1410/t20141021_180368.html.
xxviii.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info_list/201407/xxgk_171904.html?authkey=gwbux.
xxix.法律图书馆: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4858.
xxx.教育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1401/162822.html.
xxxi.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6-02/26/content_1986962.htm.
xxxii.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实施好社会扶残助学项目。在中西部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推动残疾人中职学校骨干课程建设。”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残疾儿童以随班就读方式接受义务教育。为残疾人提供与其需求和受教育能力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即前两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并没有将全纳教育纳入规划内容。
xxxiii.中国政府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http://www.gov.cn/xinwen/2016-09/29/content_5113376.htm. 。
xxxiv.中国政府网: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http://www.gov.cn/xinwen/2016-06/22/content_5084274.htm.
xxx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残疾人教育条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178184.htm.
xxxvi.中国政府网: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http://www.gov.cn/xinwen/2017-07/28/content_5214071.htm.
xxxvii.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zcs_zhgg/201807/t20180718_343400.html.